2024-07-05 19:45
杏宇平台招商湖南,长沙。何女士和同事一起入住在某店一间双人间,晚上有两位同事和她们住在了一起,第二天,何女士被告知要罚款400元,何女士很纳闷,为什么自己开的房间自己却做不了主呢?
何女士和同事一起出差,由于主办方不包食宿,两人便在某店开了一间双人间。到了晚上十点多的时候,另外两名同事联系到何女士,说她们也已经到了长沙。
因为是自己开车过来的,路上要四五个小时,感觉有点累了,而且现在天色已晚,能不能先在她们房间借宿一晚,等明天再说。
何女士想都没想就答应了,可是到了第二天早上,何女士突然收到一条店方发来的信息,说是她们房间昨晚超员了,另外两人每人要罚款200元。
何女士一下子懵了,她搞不明白,为什么自己订的房间,自己连多住两个人都做不了主呢?
于是,何女士便找到店员理论,双方各执一词, 协商了半天也没有个结果,何女士只好先去忙自己的事了。
等结束后已经是晚上十点多了,店方不让何女士的那两位同事再入住了,可是因为这几天正好在考研,周边的店都已住满,她们找到凌晨两点都没找到可以入住的店,两人只好在车上睡了一晚。
到了退房的时候,店方仍坚持要何女士交罚款400元,可是,何女士觉得一间双人间一晚才300多元,多住了两人却要被罚款400元,这也太不合理了吧。
再说了,她们入住的时候,店员并未告知多住两人需要罚款400元。双方僵持不下,何女士便叫来了协调员。
酒店负责人向协调员解释说,酒店入住须知上有明确说明,超员每人需要罚款200元,她们交接班上也有记录,当时店员要求何女士在入住须知上签字的时候,何女士拒绝了,然后四人就一起上去了,所以,并不存在店员没有告知的情况。
负责人还说,这个团队每次来他们酒店入住,都会有超员的现象,他们甚至还改变床的位置,墙面也遭到破坏,不但影响了店内的管理,还有损失。
其实,店方也并不是为了罚款而罚款,只是想通过罚款起到杜绝此类事件再次发生的作用。
后来,在协调员的协调下,店方愿意作出让步,罚款金额可以减半,可是何女士仍然表示,她心里不舒服。
那么,从法律上来讲,何女士的另外两名同事未经登记而入住,是否合法?该由谁来担责?店方因为何女士房间超员两人,而要求何女士交付罚款又是否合理呢?
1、何女士的另外两名同事当时进入的时候,因为事先并没有预订房间,所以店员并未要求她们登记,不登记就入住是不合法的。
作为店员,应该阻止她们入住,不管店员当时是怎么做的,但最终她们还是入住了,这是店员工作的失职,店员应该承担责任。
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五十六条规定,旅馆业的工作人员对住宿的旅客不按规定登记姓名、证件种类和号码的,或者明知住宿的旅客将危险物质带入旅馆,不予制止的,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。
2、何女士入住时店方有义务告知何女士入住的一些细则,对店方所提供的服务,何女士有知情权。
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》第八条规定,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、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,简称为知情权。
也就是说,店方应提前告知何女士超员要罚款的事,因此,假如当班店员当时没有叫何女士在入住须知上签字,也并未作任何说明,那么,根据此法的规定,店方侵犯了何女士的知情权,何女士可以拒绝罚款。
相反,假如当班店员确实当时要求何女士在入住须知上签字,是何女士拒绝签字的,那么,店方已履行了告知的义务,并未侵犯何女士的知情权。
那么,店方要求何女士交付罚款是合理的。入住酒店必须遵守其店规,以免引起不必要的纠纷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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