四川拟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!这两类人可享相关待遇

2024-09-18 11:51

  目前,四川省医保局、财政厅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、四川省税务局等单位正联合就相关政策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。

 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,健全灵活就业人员、农民工、新就业形态人员社保制度,扩大失业、工伤、生育保险覆盖面,全面取消在就业地参保户籍限制,完善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。贯彻落实全会精神,四川巩固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,拟将“两类人员”纳入生育保险参保范围,其参加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参加职工基本医保缴费基数确定,缴费费率与各市(州)和省本级(以下简称“各地区”)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率保持一致。其中──

  (即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、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)在参加四川省职工基本医保时,可以选择参加生育保险。选择参加生育保险的,生育保险关系应与职工基本医保关系保持一致,由个人在缴纳职工基本医保费时同步缴纳生育保险费。

  (即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参保失业人员)在参加职工基本医保时同步参加生育保险,由其失业保险关系所在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缴生育保险费,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,个人不缴费。

  生育保险坚持权利和义务相对应,参加职工基本医保同步参加生育保险缴纳生育保险费的,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。那么,灵活就业人员、领取失业金期间人员如何参加生育保险,其生育保险待遇如何落实呢?

  据了解,“两类人员”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,所需资金从职工基本医保基金中支付。领取失业金期间的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,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,不再享受原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的生育补助金。其中──

  生育医疗费的支付条件与各地区职工基本医保保持一致,支付范围包括:产前检查费、生育的医疗费、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项目医疗费用。支付政策与各地区单位参保职工保持一致。

  生育津贴的支付条件为:“两类人员”分娩或终止妊娠当月省内生育保险处于连续参保12个月(含)以上。支付标准与各地区参保职工保持一致。支付政策为:“两类人员”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按规定支付给个人,其享受生育津贴期间必须处于生育保险参保有效状态,原则上需在分娩或终止妊娠后12个月内申领。

 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按照分娩或终止妊娠时的参保身份确定,与产假期间的工资不重复享受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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